【@公職人員】注意服從組織調配
稿件來源:日照市紀委監委網站 發布時間:2019-10-29 10:14 瀏覽的次數:164
【紀法依據】
?黨紀處分條例
★第七十二條規定,對“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、調動、交流等決定的”,給予處分。對“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,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”,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。
?公務員處分條例
★第十九條第(三)項規定,公務員“拒不執行機關的交流決定的”,給予處分;情節嚴重的,開除公職。
?選拔任用工作條例
★第五十一條第(六)項規定,干部交流由黨委(黨組)及其組織(人事)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組織實施,嚴格把握人選的資格條件。干部個人不得自行聯系交流事宜,領導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選。同一干部不宜頻繁交流。
★第(七)項規定,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職通知后,應當在黨委(黨組)或者組織(人事)部門限定的時間內到任。跨地區跨部門交流的,應當同時轉移行政關系、工資關系和黨的組織關系。
★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,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,依規依紀依法予以免職或者降職使用,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。
【紀法解讀】
一段時期以來,少數黨員干部、公職人員享樂思想、官本位思想嚴重,對工作拈輕怕重,對生活貪圖享樂,不服從組織的工作安排,不愿到艱苦的地方或沒有實權的崗位,拒不接受組織的工作安排,這些不正之風如不制止,將會影響黨的戰斗力、凝聚力和向心力,黨的事業就可能會成為一盤散沙。條文對公務人員的分配、調動、交流工作要求已經很明確,對違紀處分的操作性也很強。所謂“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”,主要是指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,需要采取緊急處置措施,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、事故災害、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時期或情況。在特殊情況或者緊急情況下,如果不服從組織的調動分配,可能帶來嚴重后果,給社會和人民群眾利益造成損害。因此對這種行為的處分要重一些。
【注意】
1.本條沒有情節要求,只要有相應的行為,就構成違紀。
2.對組織作出的決定拒不執行的,還會免職、降職,甚至開除公職。